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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学考试中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来源:湖南自学考试网2019-11-20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为严肃自学考试纪律,维护考试信誉,确保评卷质量,对评卷工作中违纪问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夹带、传递、抄袭、换卷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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