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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法(00167)试题和答案(下)

来源:湖南自学考试网2023-01-04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31.劳动监察员: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具体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劳动监察员分为专职劳动监察员和兼职劳动监察员。

3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组成。代表总数应为单数,三方人数相等;主任由劳动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担任。办事机构是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33.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是为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而制定的一种统一性规范。

34.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它是保证劳动者按照规定的时间、质量、程序和方法,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任务的行为准则。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35.简述我国劳动者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

答:劳动者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

1.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5.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

6.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业务机密。

36.简述劳动合同成立和劳动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区别。

答:劳动合同成立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劳动关系意思表示一致,并就劳动合同条款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协议。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

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只有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37.简述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意义。

答: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意义有三点:

1.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有利于增强各种劳动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用人单位的依法用工意识,避免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2.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有利于维护劳动秩序和劳动力市场的秩序。

3.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有利于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38.论劳动争议处理的意义。

答:劳动争议处理的意义:

1.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这也是劳动争议立法上的直接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存在利益上的对立,又有相互依赖的一面。

2.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权利义务相辅相成。

3.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各项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劳动争议一经发生,就应该以及时有效的处理,争取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的激化。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9分,共18分)

39.案例:2006年1月21日王某与某印刷厂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在该厂激光照排车间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上岗2个月后,该厂发现王某在工作中常出误差,便对王某的视力产生怀疑而进行复查,发现王某的实际视力为0.1和0.2,远远低于岗位要求。后经调查得知王某明知自己视力不好,让其相貌相近的胞妹顶替体检,从而被厂方录用。厂方于是以其视力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于2006年5月11日解除了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王某认为,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已过,厂方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厂方继续履行合同。

问题:

1.厂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能否成立?

2.王某能否要求厂方继续履行合同?

3.本案如何处理?

答:

1.不能成立。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试用期已过,厂方不能依据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2.王某不能要求厂方继续履行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当事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为被厂方录用,采取请人代为体检的欺诈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王某不能要求厂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认定劳动合同无效。但厂方应支付王某已经履行部分的劳动报酬和相应待遇。

40.案例:2006年3月,某外商独资企业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刘某担任软件开发部技术总监。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刘某月工资为15,000元,但企业不负责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2006年5月24日,刘某外出与其他企业洽谈业务,不慎被摩托车撞伤,肇事者逃逸。刘某受伤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刘某认为,自己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要求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企业认为,双方已就社会保险事项达成协议,企业支付刘某高额工资,就是要刘某自行购买商业保险化解风险。刘某本人对此已经同意,无权反悔。刘某受伤费用应由自己承担。企业拒绝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刘某无奈,只好请教律师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假设你是刘某的律师,请回答以下问题:

1.企业与刘某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有无法律效力?为什么?

2.企业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刘某能否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3.如果刘某被认定为工伤,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

1.该保险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刘某与该外资企业成立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与刘某的约定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

2.刘某能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刘某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3.刘某可以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书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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