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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法(00167)试题和答案(下)

来源:湖南自学考试网2023-01-06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31.平等就业权:指劳动者都有平等地位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不受歧视的就业权。

32.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劳动合同的变更,只限于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当事人的变更。

33.劳动安全卫生认证制度:在生产经营过程进行之前,依法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主体的能力、资格以及其他安全卫生因素进行审查、评价并确认资格或条件的制度。(重点)

34.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遭遇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而处于生存困境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使其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35.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及特点。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

1.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36.为什么工资分配要实行宏观调控原则?

答:宏观调控原则,是指国家在宏观上对工资分配进行干预,以消除工资分配中的不合理因素的原则。

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是指国家对全国工资总量从宏观上进行调节和控制,以确保工资总额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保持一个科学、合理、协调的比例关系。

包括三种制度:

1.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制度,确保工资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稳定增长。

2.工资指导线制度,知道工资的分配能够合理进行。

3.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使工资随着市场规律增长,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37.简述国家和政府保障劳动就业的含义。

答: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中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其含义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劳动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2.保障男女劳动者就业的平等权利;

3.保障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的军人等特殊群体的 就业权利保障其实现就业;

4.建立并完善劳动就业的服务体系,发展职业培训事业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38.试述工伤保险的特点。

答: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或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差别。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9分,共18分)

39.案例:2006年3月,施某与甲公司订立经营用房装修协议,约定由施某负责组织人员施工,装修费用50万元。装修过程中除装修材料外的所有费用一律由施某自付,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问题,均由施某自行承担,甲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订立协议后,施某即组织人员施工。

4月1日,陈某在接受施某指派从事高处作业时摔伤,造成8级伤残,发生各项损失65000元。陈某欲维护自己权益,咨询相关律师。

试根据案情,给出你的意见。

1.陈某索赔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施某与甲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

3.陈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需申请劳动仲裁?为什么?

4.假设陈某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指派为甲公司从事装修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陈某与哪个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陈某的劳动合同期限最短多长时间?陈某在劳动合同期间内无工作的话,能够获得的待遇如何?

答:

1.以施某为被告,因为陈某和甲公司无劳动关系.只有和施某有雇佣关系。

2.不存在。施某和甲公司签定的是承包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

3.不需要。因为施某和陈某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管辖范围.属于民事纠纷,应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与劳务派遣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对陈某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最短两年,享受的待遇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0.案例:某国有企业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5名调解员组成,其中2名是企业方代表,并且由该企业人事处副处长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2006年4月5日,职工张某因工作表现不佳被企业扣发了部分工资,张某不服与企业发生争议。企业提出必须先在本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张某不同意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企业提交申请后宣布维持企业的处理决定。而张某在争议发生后一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张某的诉讼?为什么?

答:

1.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立是不合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A.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B.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C.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总数的三分之一,调整委员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2.不合法。该企业强制调解的做法不妥,调解采取自愿原则。张某不同意调解,调解委员会无权维持企业的处理决定。

3.人民法院不应该直接受理张某诉讼,因为劳动争议案件要求仲裁前置,也就是说必须经过仲裁,在法定期限内对仲裁结果不服,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才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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