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劳务派遣4-133
答: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而形成的一种用工形式。
32.劳动安全基准制度8-211
答:
劳动安全基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建立的基准制度。
33.竞业限制条款4-130
答:
竞业限制条款是限制劳动者在合同关系消灭后的一定期间内参与或者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同业竞争的活动,以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合同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34.综合计算工作时间6-172
答: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也称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5.简要说明我国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7-187
答:
(1)劳动着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这是最低工资确定中的核心考量因素,也是最低工资制度的立法宗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最低工资应该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但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在我国各地方有较小范围的差别。我国最低工资占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一般在340/0 -36%之间。
(3)劳动生产率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劳动生产率是有差异的,由此决定了最低工资水平的差异性。
(4)就业状况
劳动力供求既反映了工资的基本水平,也反映了经济的运行状况。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由于最低工资的基本生活保障作用,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导致消费品物价水平的不同,由此也决定了最低工资的差异水平。
36.简要说明工会在参与劳动关系协调中的权利和义务。5-165
答:
(1)参加劳动关系三方协商组织
《工会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浃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2)代表职工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法》第6条第2款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法》第20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参与企、事业单位停工、怠工事件的协调处理
《工会法》第2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5)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工会法》第28条规定,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37.简要说明劳动就业的特征。3-103
答:
(1)就业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
劳动年龄,是法律确认公民享有就业的主体资格的基本标志。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各国都对劳动者就业最低年龄和就业最高年龄作了严格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年龄段内,劳动者牙具备就业的条件,否则便不能就业。
(2)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属于自身生理因素,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根据自然人的生理状况就业的主体的劳动能力一般表现为三种情况,即有完全劳动能力、有部分劳动能力和无劳动能力。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完全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者,才能成为就业的主体。反之,达不到法定年龄,即使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也不能成为就业的主体。同时,无劳动能力的人,无论是生来就没有,还是后来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开劳动岗位,都不具备就业主体资格。
(3)就业必须是出自就业主体的自愿
劳动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因为是权利,他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完全取决于公民自己的意志。
(4)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就业要求就业的主体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社会的社会劳动。这是就业的主体的劳动是否得到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客观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能作为就业的内容。例如,从事卖淫、贩毒、打手、聚众赌博等活动,就不是就业。
(5)就业必须使就业主体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参加社会劳动和取得相应报酬或经营收入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是就业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例如,公民为自己洗衣服等家务劳动、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刑事罪犯从事改造性质的强制劳动,就不是就业。
38.试述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5-147
答: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都要遵循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等基本原则,具有
合同的一般属性;而且,它们又都是以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均受
劳动法的调整,所以说,二者的关系是密切的。
二、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主要有:
1、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另一方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我国用人单位包括各种性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特定范围劳动用工关系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另一方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被用人单位雇佣的自然人。
2、内容不同。集体合同所约定的是涉及所有劳动者的一般劳动条件、集体协商的程序等;而劳动合同的内容只涉及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条件,包括劳动者个人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它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的劳动关系的具体化。
3、目的不同。签订集体合同的直接目的在于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合同签订的直接目的在于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4、形式不同。在我国,要求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例外。而集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适用范围不同。在我国,《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规定》第6条第1款也规定,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也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而劳动合同,只对企业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具有约束力。
6、效力层次不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国《劳动法》第35条明确规定:“……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第6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寇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55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7、争议类型及处理方式不同。集体合同争议包括因签订而发生的争议(即集体协商争议)和因履行而发生的争议两种。对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进行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而劳动合同争议,其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39.刘某是某燃气炉具销售公司的销售部总监。2012年1月13日晚上,公司各部门按照惯例组织年度迎春聚餐。刘某根据公司经理的安排在聚餐前就公司一年的销售情况做了简短的总结发言,之后与同事共进晚餐。当晚9时聚餐结束时,刘某不慎在饭店门口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
请回答:
(1)刘某的摔伤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为什么?9-241
答: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属于工伤。
因为刘某为公司员工,公司聚餐也属于工作时间,故其摔伤属于工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2)某燃气炉具销售公司若提出工伤认定,应当遵守的期限和程序有哪些?9-243
答: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第2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若刘某系被来饭店就餐的郭某碰撞摔倒,而郭某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刘某如何实现权利救济?9-244
答: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入追偿。所以,刘某可以先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后再向郭某追偿。
40.2010年8月,杨先生入职甲软件公司担任销售总监,在入职培训时签收并学习了该公司的公司章程,其中规定,公司的所有员工均不得自公司离职后三年内在同行业公司中从事与原职位相关的活动。2011年,杨先生自该公司离职,并进入乙软件公司担任销售总监。甲软件公司便以杨先生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杨先生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请回答:
(1)甲软件公司章程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有哪些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地方?4-130
答:
1、竞业限制只有在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约定。
2、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补偿金。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
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2)若杨先生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在其离职后公司是否支付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对杨先生产生什么影响?为什么?4-130
答: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若其离职后公司支付补偿金,则杨先生就需遵守竞业限制规定。
若公司不支付,则该竞业限制约定无效,杨先生可以选择去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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