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电子交易形式法律规范的总称。
2、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要紧涉及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和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
3、电壬商务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物资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4、电子代理指不需经人为的审视,电脑程序能以电子化或其他自动化的方式发出电子信息或对电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作出响应。
5、电子支付狭义的电子支付指电子资金划拨业务,依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定义,电子支付是支付命令发送方将存放于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传输线路划入受益方开户银行,以支付受益方的一系列过程、广义的电子支付还同时包括支付工具的电子化,将网上银行及其所开展新型金融服务如电子现金等也包括在电子支付的范围内。
6、电子货币电子货币的使用者以一定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并以可读写的电子信息方式存储起来,需要清偿债务时,使用者可通过某些电子化媒介或方法,将该电子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
7、直接侵权责任指由于直接从事了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8、承蚩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9、数字签名指附加在数据单元上的一些数据,或是对数据单元所作的密码变换,这种数据和变换同意数据单元的接收者用以确认数据单元来源和数据单元的完整性,并爱护数据、防止被人进行伪造。
10、电子签名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不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11、电子签名人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12、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其他电子记录。
13、数据电文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的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14、免责事由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分为不可抗力、免费条款和债权人过错三种类型。
15、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今后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16、消费龛的选择权指消费者依照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17、功能等同原则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
18、意思表示的撤回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和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达效力的行为。
19、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20、狭义的电子合同指在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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