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直接侵权责任:就是由于直接从事了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是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前提的。
82、间接侵权责任: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是其他侵权行为的继续或是为其他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的,如书店、报摊,是否承担责任以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
83、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84、电子合同:狭义上指在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85、电子数据交换:简称EDI,是一种在公司之间传输订单、发票等作业文件的电子化手段。
86、格式合同:是不需要别一方意思表示的参与,而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制的合同。
87、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以自身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88、电子代理:是指不需要经人为的审视,电脑程序能以电子化或其他自动化的方式发出电子信息或对电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作出响应。
89、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意思表示。
90、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已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92、“到达主义”:是大陆法采取的一种判断合同成立的承诺标准。即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与之不同的是,英美法系采取所谓“发送主义”。
93、“发送主义”:是英美法系采取的一种判断合同成立的承诺标准。即以承诺发出的时间与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94、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
95、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的表示。
96、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决,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97、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或称法律效力。
98、合同的履行:指导债务人按照债的目的实行其给付的行为。
99、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100、强化电子签名:指经过一定的安全应用程序、能够达到传统签名等价功能的电子签名方式;又称可靠电子签名、高级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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